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75430号“鲜时光TV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01144号“鲜时光FRESHTIME及图”商标、第29833788号“鲜时光FRESH TIME及图”商标、第35232747号“鲜时光FRESHTIME及图”商标、第40309627号“鲜时光及图”商标、第33606402号图形商标、第49684935号“西瓜视频 点亮对生活的好奇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引证商标五、六正在申请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六经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现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可准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