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春惠贤宇(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41255号《关于第48035639号“海牛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11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39610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因此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消除,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第1766期),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