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鸡市青丰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诺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69382号“关山牧人GUAN SHAN MU R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47217号商标、第7147216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了牛奶制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83987号商标、第10484034号商标、第4485683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在牛奶制品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