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绿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南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55618号“碳汇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广泛宣传,已经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截图、杂志、网站报道、发明专利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碳汇”,其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