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105852号“氯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氯维 44105852

阅读:157938 2021-0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青岛中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105852号“氯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

  申请人:青岛中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105852号“氯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页、产品包装、发明专利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氯维”,作为商标使用在杀菌剂、医用敷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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