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丽芬
委托代理人:厦门忠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54702号“鸭寨姑娘 YAZHAIGUN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尚无证据证明会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