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沃派斯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67540号“OLIO E OSS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第32497339号商标在异议程序中我局不予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