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36230号“皖垦VANK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5423900号商标、第16811327号商标、第25399503号商标、第16811643号商标、第25428333号商标、第767394号商标、第16797068号商标、第759561号商标、第14872889号商标、第9640714号商标、第9640828号商标、第11128115号商标、第11128128号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