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照白鹭湾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75488号“温泉美术馆Hot Spring Art Galle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直接指明服务内容等特点,具有作为商标使用的显著性,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254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的产源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媒体报道、品牌设计服务合同、设计方案等证据的光盘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温泉”亦被称为“美人汤”,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温泉Hot Spring”与引证商标“美人汤Hot Spring”文字构成及含义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船只运输、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艇运输、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观光旅游运输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温泉美术馆Hot Spring Art Gallery”指定使用在观光旅游运输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将其与服务的内容、方式及地点等特点相关联,不易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能够对服务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因使用而取得具有商标识别作用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