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368348号“快帆加速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快帆加速器 40368348

阅读:24150 2021-0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合肥市蜀山区大香蕉网络应用工作室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68348号“快帆加速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抢注他人商标,审查员未审查营业执照所在行业、违法记录,未对申请人的恶意申请或囤积注册作出相关说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不会造成…

  申请人:合肥市蜀山区大香蕉网络应用工作室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68348号“快帆加速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抢注他人商标,审查员未审查营业执照所在行业、违法记录,未对申请人的恶意申请或囤积注册作出相关说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域名证书、域名备案、腾讯证明、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至本案审理时三年时间内注册申请了68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途牛解锁”、“去哪儿解锁”“马蜂窝解锁”、“佛跳墙加速器”等多件商标。

  经复审认为,除本案申请商标外,申请人还在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680余件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出于真实的使用意图,故可认定申请人前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域名证书等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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