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镇沅顺升核桃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云南荃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45733号“顺升农特 SHUNSHENGNONG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63592号“顺升 SHUNSHENG”商标、第1309176号“顺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顺升农特”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顺升”文字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猪肉食品;水果片;腌制蔬菜;加工过的坚果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蜜饯果类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蜜饯果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猪肉食品;水果片;腌制蔬菜;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