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印之相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980400号“商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347578号“商汤”商标、第28766342号“商汤文化”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内容、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影响力,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授权使用合同;公益服务协议;宣传手册;相关活动报道;申请人获得的相关荣誉;版权使用授权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保险信息”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另,因引证商标一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在本案中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近似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