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517741号“Toysu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oysub! G1517741

阅读:33785 2021-0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TORANA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17741号“Toys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28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007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

  申请人:TORANA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17741号“Toys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28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007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系出于自身商业需要,其注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申请人正在考虑对引证商标采取进一步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联系协商共存或者转让事宜,若成功,引证商标将不再构成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北京蓝秋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共存协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Toysub”与引证商标英文“ToyHub”字母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6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517741号“Toysu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oysub! G151774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140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