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209253号“范鲜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范鲜参 44209253

阅读:86065 2021-0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霞浦范鲜参水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启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209253号“范鲜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416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63752号“范范”商标…

  申请人:霞浦范鲜参水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启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209253号“范鲜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416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63752号“范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含有“鲜参”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况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熟蔬菜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甲壳动物(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肉、海参(非活)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范鲜参”与引证商标一图形以及引证商标二“范范”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肉;甲壳动物(非活);鲍鱼(非活);鱼(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鱼制食品;海参(非活);海带”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产罐头;水果蜜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水产罐头;水果蜜饯”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范鲜参”组成,其中“鲜参”指定使用在海参(非活)、水产罐头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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