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迅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98050号“#4me by G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18259号“Me及图”商标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71479号“me及图”商标、第15516422号“Me及图”商标、第16411652号“Me”商标、第12567236号“that's me !及图”商标、第11124897号“Me及图”商标、第904770号“古井及图”商标、第7471096号“#及图”商标、第886233号“古井及图”商标、第28790196号“Hashsign及图”商标整体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