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774880号“中擎 ZONQMOT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擎 ZONQMOTOR及图 42774880

阅读:113779 2021-0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擎电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74880号“中擎 ZONQMOT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92921…

  申请人:中擎电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74880号“中擎 ZONQMOT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92921号“MATOOPA MACHINES TOOLS PAR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764001号“MASTER RHI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829907号“MECOLPR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554060号“RHI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723287号“金牛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诸引证商标得以共存,故申请商标亦可初步审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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