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243800号“清飞扬QINGFEIY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清飞扬QINGFEIYANG 37243800

阅读:127558 2021-0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优必胜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43800号“清飞扬QINGFEIY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23513号商标、第26584321号商标、第26543992号商标、…

  申请人:优必胜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43800号“清飞扬QINGFEIY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23513号商标、第26584321号商标、第26543992号商标、第2649558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四提出转让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法院判决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予以部分无效,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牙膏商品,部分无效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三、四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其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皮革洗涤剂、砂纸、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外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革洗涤剂、砂纸、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革洗涤剂、砂纸、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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