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众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卓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38352号“军博仕JB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0393号、第22331340号、第1540212号、第27785330号、第37276184号、第3360978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U盘)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香精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