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古兰(托马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长虹
申请人于2020年02月21日对第20252210号“百变托马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156060号“THOMAS & FRIENDS及图”商标、第6281310号“托马斯&朋友”商标、第7722280号“托马斯&朋友及图”商标、第7722285号“托马斯&朋友”商标、第18388613号“托马斯”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THOMAS & FRIENDS”、“托马斯&朋友”商标应被认定为玩具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侵犯了申请人商标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宣传单,百度等互联网搜索、销售信息,图书馆检索报告,公证书,荣誉,合作协议,在先裁定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7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7年7月27日止。
2.申请人五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或核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以及第九条的规定均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百变托马斯”,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托马斯”,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五“托马斯”,与引证商标一中“THOMAS”呼叫相近,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五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玩具、风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争议商标与五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以及《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包括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除在先商标权外申请人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损害其何种在先权利,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构成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指商标本身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申请人依此所提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