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克福特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731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41189号商标、第32187659号商标、第18089762号商标、第3696580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准予注册。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予以驳回。以上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审查决定宣告无效,无效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被我局撤销、驳回,故两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引证商标三有效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对其与申请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相同,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于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