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854397号“EC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CTech及图 44854397

阅读:157713 2021-0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东敏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54397号“EC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97353号“清华大学 iCenter iCenter及图”商标、第42011207号“大通昌…

  申请人:上海东敏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54397号“EC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97353号“清华大学 iCenter iCenter及图”商标、第42011207号“大通昌泰及图”商标、第19437856号“智瑞达 ECO-TECH”商标、第9428981号“E•Tech”商标、第1957624号“Entech”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服务方式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同时,各引证商标间已共存,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书;检测报告;eco tech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废物再生;空气净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废物处理(变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ECTech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三至五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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