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东敏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45848号“EC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2661号“EcoTech”商标、第7416076号“环态源 Ecotech及图”商标、第19437857号“智瑞达 ECO-TECH”商标、第44235046号“环态源 Ecotech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服务方式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其中,引证商标一的英文部分放弃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程序中,权利待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书;检测报告;eco tech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初审阶段,鉴于其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申请商标,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消毒”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消毒”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ECTech”,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