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年一德(广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564918号“百年一德BAI NIAN YI DE滋補食材·甄選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35729号“一德”商标、第21198333号“百年一芋”商标、第12089863号“百年一遇”商标、第12089781号“百年一遇”商标、第24531212号“百年厚德”商标、第37678646号“百年康德”商标、第6713998号“德百年”商标、第33828205号“百年德和”商标、第6935672号“百年德香”商标、第40117055号“百年德耀”商标、第4419207号“百年德福BLESSINGS HUNDRED YEA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展会照片、产品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九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引证商标七、九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百年一德”与引证商标一“一德”、引证商标二“百年一芋”、引证商标三“百年一遇”、引证商标四“百年一遇”、引证商标五“百年厚德”、引证商标六“百年康德”、引证商标八“百年德和”、引证商标十“百年德耀”、引证商标十一“百年德福”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参、婴儿食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十、十一各自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十、十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十、十一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十、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