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艺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216644号“ECOLAB FOOD SAFETY 36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商号及其服务的结合,具有内在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68788号“生态实验室ECO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三、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待其撤销裁定生效后,引证商标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申请商标的使用及宣传证明材料、获奖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诉讼程序中,其撤销决定尚未生效,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ECOLAB FOOD SAFETY 365”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产品安全检测服务、消费品安全测试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质量检测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软件设计和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三项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由外文“ECOLAB FOOD SAFETY 365”构成,其中“FOOD SAFETY”的中文可译为“食品安全”,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