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84817号“TRAVERSE”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TRAVERSE 20684817

阅读:100806 2021-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秦皇岛萨博班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通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5575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

  申请人:秦皇岛萨博班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通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5575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TRAVERSE”商标完全相同,是针对异议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Traverse”商标的恶意抢注,损害了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二、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在先知名的“Traverse”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混淆、误认。三、被异议人申请了大量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商品,具有抄袭的一贯恶意。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异议人介绍;

  2、《财富》杂志世界500强2012年至2017年名单;

  3、异议人在中国的发展情况简介;

  4、新华网对雪佛兰Traverse车型2018发布的新闻报道;

  5、关于雪佛兰Traverse车型2018在上海展览会、广州展览会上的报道;

  6、百度百科“雪佛兰”、“雪佛兰TRAVERSE”词条网页;

  7、维基百科“CHEVROLET TRAVERSE”解释和部分内容中文翻译;

  7、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TRAVERSE”的中国国内媒体报道文献的《检索报告》;

  8、广告展示及获奖报道;

  9、被异议人工商信息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TRAVERS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卡车;电动运载工具”等。异议人一通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一提交了异议人公司介绍打印件、雪佛兰旗下车型介绍打印件、百度百科“雪佛兰TRAVERSE”词条网页打印件、广告宣传材料打印件、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TRAVERSE”的中国国内媒体报道文献《检索报告》复印件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一已将“TRAVERSE”作为商标在“汽车”等商品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人理应知晓。被异议人将与异议人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于相关商品上,其意图难谓正当,同时也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0684817号“TRAVERSE”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原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并没有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在先使用“TRAVERSE”商标,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二、被异议商标现已转让给原异议人,被异议商标的转让申请正在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在全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异议商标转让公告等。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被异议商标已转让至原异议人名下,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与通用汽车在先使用的“TRAVERSE”商标不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被异议商标由苏州巴比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07月1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2类卡车、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上,于2018年01月20日初步审定并公告,2018年02月06日被异议商标核准转让于秦皇岛萨博班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7日被异议商标核准转让于原异议人。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被异议商标现已核准转让至原异议人名下,本案已不存在对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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