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765717号“拓路虎TUOLUH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拓路虎TUOLUHU 13765717

阅读:91035 2021-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揭阳市荣艺帽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揭阳市真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06日对第13765717号“拓路虎TUOLUH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是全球知名的汽车制造企业,“LAN…

  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揭阳市荣艺帽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揭阳市真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06日对第13765717号“拓路虎TUOLUH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是全球知名的汽车制造企业,“LANDROVER及图”和“路虎”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的第808460号“LANDRO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14202号“路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恶意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并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04861号“LANDRO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10795号“LANDRO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10796号“LANDRO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LANDROVER”(路虎)汽车历史发展介绍;

  2、中国大陆经销商名单;

  3、2008-2014年销售情况及审计报告;

  4、杂志、报纸以及宣传册所刊登的报道;

  5、相关图书馆检索资料;

  6、相关广告合同、发票;

  7、部分户外广告信息列表打印件;

  8、相关荣誉;

  9、在先裁定书、在先决定书;

  10、申请人服装商品图片;

  11、相关网页介绍;

  12、被申请人商标详细信息;

  13、香港公司注册处综合资讯系统关于乐弗克斯有限公司登记信息;

  14、乐弗克斯有限公司商标列表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享有优先权,争议商标并未对申请人商标进行复制和摹仿。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已超过5年。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乐弗克斯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上衣;裤子”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4年11月27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2016年8月14日进行注册公告。2019年4月日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其专用期限至2025年2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有效商标。

  引证商标三至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围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可知,争议商标注册日为2016年8月14日。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时间为2020年5月6日,未超出5年期限,故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主体适格。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宣传、荣誉证书及相关案件裁定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申请人在使用或宣传“LAND ROVER”品牌及其产品的过程中,常与中文“路虎”同时使用,在中国相关公众中“LAND ROVER”已经形成与汉字“路虎”相对应的固定翻译。因此,“LAND ROVER”商标作为“路虎”的对应英文翻译,并通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消费者在看到英文“LAND ROVER”商标时能够与“路虎”相联系起来,亦与申请人建立起了唯一相对应的产源联系。本案争议商标主要识别文字部分“拓路虎”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三至五文字“LAND ROVER”的对应中文翻译“路虎”仅一字之差,且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上衣;裤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三至五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其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三至五,且我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作出认定以及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特殊保护。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中,除争议商标外,原商标注册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六百余件商标,其中包含“鄂尔波仕ERBOSER EB”、“蓝威保罗LENBINPAUL”、“香奈丽CHANERLEY”、“保罗户外PAUL OUTDOR”等众多与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据此,可以认定本案原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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