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物喜堂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487149号“你好历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理念独特,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并未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品质等特点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也应将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法院判决、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广告简称合同及发票、网络搜索页面截图、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你好历史”使用在指定使用的食用燕窝、鱼制食品等商品上,整体尚具有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