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润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845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业标识,具有极强的原创性,用作商标具有极高的显著性,且经申请人多年使用,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享有不可争辩的著作权,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官网、品牌官网;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媒体报道;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线上销售截图;申请记录;版权登记证书;初审公告;公众号;申请人品牌影响力资料(40280986号档案)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消毒剂等指定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