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731418号“旭下XU X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旭下XU XIA及图 42731418

阅读:93041 2021-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旭下电商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31418号“旭下XU X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50213号、第2083989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

  申请人:广州旭下电商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31418号“旭下XU X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50213号、第2083989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企业商号,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显著特征及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十分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此次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是依据法定标准和程序所进行的合法正当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作品版权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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