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954051号“IP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PC及图 44954051

阅读:105760 2021-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人民法院电子音像出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54051号“IP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53881号“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TECHNICAL INSTITUTE OF PHYSIC…

  申请人:人民法院电子音像出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54051号“IP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53881号“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TECHNICAL INSTITUTE OF PHYSICS AND CHEMISTRY CAS IP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322949号“IP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493634号“IP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0643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8788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524245号“力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814998号“CMALAB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391080号“准诺检测 准确 公信力 承诺ZHUNNUO T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三已无效,引证商标一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一、二未使用,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三其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控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IPC”,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2日

本文《关于第44954051号“IP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PC及图 4495405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087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