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付朝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561868号“千家滋味 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34459号“仟滋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饭店;餐馆”等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现有效注册服务为“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注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