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翠林云庄生态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橡胶谷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106848号“翠林云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5332270号“翠林云庄”商标、第35314795号“翠林云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翠林云庄公司介绍及翠林云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两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