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金阳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中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468091号“康德芬 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99102号“K及图”商标、第43840402号“K RUEZ EMS及图”商标、第9205040号“K及图”商标、第43398805号“KIDS DESIGN AWARD 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字形、读音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申请人产品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处于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图形构成要素相近,视觉效果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手套;医用防护服;口罩;外科用弹力袜;医用带;无菌罩布(外科用);手术衣;医用隔离衣;医用防护鞋套;医用防护帽”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指定使用的“用于医疗方面的床垫和定位辅助装置;绷带(松紧)”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