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ORTH ATLANTIC IMPORTS,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20001号“BLACKST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070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072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9809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2332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第11类、第2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至三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11类商品上,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故该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在第2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比萨饼铲”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家用器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