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518117号“用友商业创新平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报告及《商标注册同意书》证据显示,驳回决定中在第38类服务上引证的第32725954号“用友金融”商标(以上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是申请人关联公司,且已出具《商标注册同意书》,同意申请人在中国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予以共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