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931501号“mela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elab 43931501

阅读:150712 2021-0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米格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31501号“me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72427号“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明显不同,一般…

  申请人:广州米格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31501号“me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72427号“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明显不同,一般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显著进行区分,两者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共存注册,如第8102999号图形商标与第28461550号“ME及图”商标,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现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申请商标设计图及设计理念;产品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中,现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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