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234241号“回音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回音及图 40234241

阅读:50883 2021-03-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34241号“回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5976号商标、第350868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34241号“回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5976号商标、第350868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基本介绍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录音装置、视频录制播放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脸识别设备、录音装置、视频录制播放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3日

本文《关于第40234241号“回音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回音及图 4023424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051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