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26091号“58 扶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37142号“扶农电商”商标、第25777298号“扶农 Fu No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在部分服务上已被撤销。申请商标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申请人名下已有大量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资料;申请人系列商标清单;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上被依法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58扶农”,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中介服务;寻找赞助;职业介绍”服务 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中介服务;寻找赞助;职业介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