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RITZ RUCK OPHTHALMOLOGISCHE SYSTEME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8379号第5类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的国际删减申请已被核准,其复审商品项目名称现限定为“人用药”。
经复审我局认为, 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