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498730号“HQ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Q及图 46498730

阅读:119994 2021-03-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98730号“HQ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合法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申请人: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98730号“HQ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合法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35867号、第2012705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经营的业务属于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产品介绍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表现形式、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信息传送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经营范围为限,所有人所处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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