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146789号“HU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UB 24146789

阅读:119893 2021-03-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许可知识产权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中明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3日对第24146789号“HU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1977件商标,其中大量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申请人:许可知识产权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中明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3日对第24146789号“HU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1977件商标,其中大量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抄袭他人知名商标证据;

  2、在先裁定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1月7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服装;成品衣;针织服装;羽绒服装;童装;鞋;帽;围巾;袜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1月6日止。

  二、经查,本案被申请人刘中明在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近一千八百件商标,其中包括:“PUNIA”、“碧亮BILIANG”、“索菲奥”、“雪源祥 ”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由查明事实二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刘中明作为自然人,其在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近一千八百件商标,其中包括:“PUNIA”、“碧亮BILIANG”、“索菲奥”、“雪源祥 ”等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且被申请人并未答辩就其商标的构成、来源及使用意图进行充分举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超出了正常经营使用的需要,同时,考虑到《商标法》已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总则性规定,被申请人这种大规模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二、争议商标本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主张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未阐述具体理由,我局予以驳回。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3日

本文《关于第24146789号“HU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UB 2414678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04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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