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马克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27335号“AMKOR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6142339号“安靠 AMK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第三方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复审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头戴式耳机、照相机(摄影)、测量装置、磁铁、电线、汽笛报警器、蓄电池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放弃前述商品后,第36171451号“AMSK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96238号“AMKO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45810号“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135938号“爱立肯 ANAK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917621号“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736027号“亿能 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480902号“ASTRID LINDGREN 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1690188号“ANALOGIX BRING VISION TO LIFE 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593519号“居安电子 JUN ELECTRONLCS 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9916964号“安理电子 ANLI ELECTROIC 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9200448号“PACY 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598495号“沧达 CANGDA 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1655441号“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8233908号“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8233973号“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5860992号“带给你未来视界 ANALOGIX 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七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头戴式耳机、照相机(摄影)、测量装置、磁铁、电线、汽笛报警器、蓄电池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在此基础上,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识别部分“AMKOR”与引证商标一识别部分“AMKOR”在整体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步器、护目镜、信号灯、天线、光学器械和仪器、半导体、眼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验钞机、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全息图、办公室用打卡机、衡量器具、游标卡尺、荧光屏、遥控装置、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热调节装置、避雷针、电解装置、灭火器、已曝光的电影胶片、装饰磁铁、便携式遥控阻车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验钞机、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全息图、办公室用打卡机、衡量器具、游标卡尺、荧光屏、遥控装置、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热调节装置、避雷针、电解装置、灭火器、已曝光的电影胶片、装饰磁铁、便携式遥控阻车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