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228277号“a2 Immun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申请人的“a2”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荣誉等证据。第45710528号“IMMUN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2 Immunity”中的“Immunity”单词其含义为免疫力,将其使用在婴儿食品;婴儿奶粉等商品上,将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在免疫力上具有更强的作用或效果,从而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