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87730号“可优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可优比 22487730

阅读:104838 2021-03-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贝豪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市馨美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28日对第22487730号“可优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可优比”商标经申请人在先使用已在母婴用品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

  申请人:杭州贝豪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市馨美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28日对第22487730号“可优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可优比”商标经申请人在先使用已在母婴用品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152611号“可优比K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不同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了大量商标,完全超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此外,上述申请的商标中还包含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行为损害了商标注册秩序及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不特定民事主体的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可优比旗舰店”店铺信息及在天猫的销售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许可授权证据;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据;对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宣传报道证据;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商标注册列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咸阳亮视点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9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手工操作的手工具等商品上。2018年4月27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刷子、牙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三百余件商标,其中包含“米菲”、“博朗欧乐”、“布朗博士好流畅”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注册或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分别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的内容可以结合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工操作的手工具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刷子、化妆用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上述商标中还包含了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并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均系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其内容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应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申请人上述关于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超出实际使用范围不正当注册商标的理由应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了三百余件商标,涵盖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广泛,已超出正常的商业使用需要,其中亦包含“米菲”、“博朗欧乐”、“布朗博士好流畅”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且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对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据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3日

本文《关于第22487730号“可优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可优比 2248773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041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