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信德前滩(上海)文化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539104号“前滩 NewBund3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49855号商标、第35497228号商标、第35497242号商标、第130755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所有人上海前滩国际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商标共存协议》,声明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所有人上海前滩国际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引证商标一、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潜水服出租、能源分配、轮椅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潜水服出租、能源分配、轮椅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