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丰之沃电子商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14338号“阿拉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在先已获准注册商标上的延伸注册,且已经过了长期使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28152号“阿拉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第37413231号“ALADD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质量评估、质量控制(为他人)服务,不属于第4220类似群;第37502933号“阿拉丁资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信息及相关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0]第1051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台即服务(PaaS)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质量评估、质量控制(为他人)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中,其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平台即服务(PaaS)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在先获准注册商标等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