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蒂亚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49684号“RAP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科学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机械研究、半导体加工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仅对我局驳回申请商标在其余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的决定申请复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6424号“瑞德 RAP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53516号“瑞贝德 rap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安装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科学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机械研究、半导体加工技术研究”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科学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机械研究、半导体加工技术研究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申请商标在科学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机械研究、半导体加工技术研究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