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立湘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铜陵鑫安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4961503号“聪明宝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38138号商标、第1800880号商标、第6049477号商标、第3824051号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