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万代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118532号“万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商号,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并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36074号“富萬代及图”商标、第44103145号“万代发展WANDER DEVELOPMEN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引证商标一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注册审查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上关于申请人的介绍;2、百度上关于“万代”的检索结果。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案件中已获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为“募集慈善基金、信托、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信托、不动产出租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信托、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在引证商标二中,与引证商标一中可独立识别部分文字“萬代”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