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帕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679186号“CloSY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系知名口腔护理产品的生产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获消费者的好评和追棒。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43046号“CloS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复审诉讼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复审案一审判决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老年人用医用漱口剂、医用漱口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两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含药物的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CloSYS”与引证商标“CloSYS”字母组合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老年人用医用漱口剂、医用漱口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9日